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HM-113-聲保-708-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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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采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采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采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54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 度原上訴字第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