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HM-113-聲保-709-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婉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婉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婉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49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64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