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HM-113-聲保-713-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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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芸蓁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芸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芸蓁前因加重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5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94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留 儷 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