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HM-113-聲保-717-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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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敏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敏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魏敏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76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 訴字第170、1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留 儷 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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