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HM-113-聲保-725-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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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都仲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都仲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都仲賢(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4年6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52等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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