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HM-113-聲保-729-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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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峻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峻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峻欣(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6年10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5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3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