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HM-113-聲保-732-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ROMSALERT KRAISORN (中文名:凱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ROMSALERT KRAISORN (中文名:凱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PROMSALERT KRAISORN (中文名:凱宋)前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 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66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