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HM-113-聲保-732-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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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ROMSALERT KRAISORN (中文名:凱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ROMSALERT KRAISORN (中文名:凱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PROMSALERT KRAISORN (中文名:凱宋)前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 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66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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