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HM-113-聲保-733-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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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岡澄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岡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岡澄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3010 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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