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HM-113-聲保-740-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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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秉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秉毅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14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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