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HM-113-聲保-741-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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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順温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順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順温前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1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2年度上訴 字第2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