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HM-113-聲保-741-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順温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順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順温前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1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2年度上訴 字第2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