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HM-113-聲保-747-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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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竣傑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竣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竣傑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06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