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HM-113-聲保-749-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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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宏憲前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37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 訴字第10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