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HM-113-聲保-750-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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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水金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水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水金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015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57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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