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HM-113-聲保-756-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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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 人處遇計畫。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 7950號函核准假釋,於是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 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 犯案情節,認仍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 第2項第1、2款之必要,於是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 ,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 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禁止 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及同條項第2款「完 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 、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