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HM-113-聲保-757-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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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峻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 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 人處遇計畫。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743640號函核准假釋;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 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有遵守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之必要,爰 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 法侵害之行為」,及同條項第2款「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所 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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