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HM-113-聲保-761-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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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太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太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太平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4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6年度金上訴字第 23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馨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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