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HM-113-聲保-764-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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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韋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韋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韋儒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53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馨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