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HM-113-聲保-767-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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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承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承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承耀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6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3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刑後須執行易服勞役150日、拘役30日, 緝獲留置1日已折抵刑期,已執畢3月,勒戒41日順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馨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