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HM-113-聲保-773-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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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振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振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振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各刑期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11年3月, 案經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