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HM-113-聲保-777-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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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嘉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嘉浤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4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 第240、251至25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