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HM-113-聲保-785-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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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先元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先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先元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 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90號),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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