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HM-113-聲保-789-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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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子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子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子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99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1872、187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