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HM-113-聲保-791-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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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啟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啟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啟川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5 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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