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HM-113-聲保-795-202412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建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622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9年度上易字第201號、第2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