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HM-113-聲保-797-202412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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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人銘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人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人銘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 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622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0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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