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HM-113-聲保-798-202412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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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緯國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7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侵上 訴字第14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又查受刑 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1 11年第4次篩選會議認定應接受強制身心治療,並於112年第10次 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綜合評估:暴力危險性 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低危險」、量表Static -99程度為「中低」、量表MnSOST-R程度為「低」,有法務部矯 正署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71號函在卷可稽。 是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