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HM-113-聲保-821-202412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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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立凱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立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立凱(下稱受刑人)原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0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5月27日以110 年度聲字第144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受刑人另於假 釋前犯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79號)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另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刑期變更為5年10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13年12月2日重新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其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 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2日法矯署教 決字第11301937490號、同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37491號及該 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在卷可 稽,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