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HM-113-聲保-824-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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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偉 上列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偉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11月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8年11月4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29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案件,嗣經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刑期變更為有期徒行2年4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5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39781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 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39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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