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HM-113-聲保-825-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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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洋譯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洋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洋譯前因犯重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337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 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