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HM-113-聲保-826-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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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宇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宇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宇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薯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8813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4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