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HM-113-聲保-829-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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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盛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盛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盛安(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341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 訴字第35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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