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HM-113-聲保-835-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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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博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博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博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8844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29號),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