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HM-113-聲保-838-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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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承彬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承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承彬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341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 度金上訴字第52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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