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HM-113-聲保-839-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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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建輝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8902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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