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HM-113-聲保-841-2024121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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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雅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雅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雅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9145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2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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