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HM-113-聲保-843-202412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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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錦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錦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錦煌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9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