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HM-113-聲保-843-202412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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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錦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錦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錦煌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9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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