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HM-113-聲保-845-202412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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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彣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彣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彣竒前犯詐欺罪,分別經法院判刑並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1452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 度金上訴字第18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