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HM-113-聲保-845-202412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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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彣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彣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彣竒前犯詐欺罪,分別經法院判刑並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1452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 度金上訴字第18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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