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HM-113-聲保-846-202412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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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AN VAN HA(中文譯名潘文和)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N VAN H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PHAN VAN HA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9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0 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