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HM-113-聲保-852-202412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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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詠權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詠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詠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 4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1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