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HM-113-聲再-158-20241025-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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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5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劼洪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確定判決( 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第一審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9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32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 以:  ㈠聲請人對貴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因 聲請人認此判決之犯罪事實與事實實體有嚴重認定錯誤,審判上也未採無罪推定之原則進行審理,導致判決心證之形成有偏見且對多數證據認定有誤。本件爭執重點為聲請人於警方主動連絡後,是否原有販賣毒品之動機,或是由警方以違法方式陷害教唆,侵害人權使無犯意者入罪。從交友軟體之對話內容顯示,177/66/29/0為身高、體重、年齡和角色,「現約嗎?」為是否當下見面,皆可證聲請人當下無販賣毒品之意圖,直到警方回覆「可幫嗎?」之暗示購買毒品之暗語,誘導陷害製造犯罪動機,再者,聲請人之第一回覆「幫什麼?」,與一般人並無不同。另外從密錄器影像顯示,於汽車旅館中,聲請人對於毒品和金錢皆未提起,都是由警方催促強迫下才提及,而毒品重量超出警員要求,聲請人也未計較,款項也是警方主動提出要聲請人收下的,綜觀上述行為,是一個販毒者應有的行為嗎?此案僅是警方陷害教唆之違法作為。  ㈡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 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於原確定判決中,警方所提供之GRINDR交友軟體之對話內容是經警方大量刪減的對話內容,刪去了警方多處陷害教唆的對話,此由證據中大段的時間空白及前後句不能連串可看出,還有於對話內容中未提及見面之時間之部分亦可看出對話內容是動過手腳。若警方已刪除軟體檔案,則使原對話難以回復,此部分能傳喚呈供證據之警員,於法院具結下得以確定是否刪減對話中重要部分。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提供新事實新證據 之方式為調取聲請人的手機,其內容可以證明聲請人和警方見面前所花費的車資、食物之費用和汽車旅館的人頭費都是聲請人自行支付,由此可證聲請人並非為了販賣毒品圖利而和警員見面,但目前手機被扣押,要提出實際事證有困難。  ㈣本案"火箭"圖示並非販賣毒品之暗號,聲請人聲請傳喚證人 黃德豪,其為同志,使用GRINDR軟體多年,因販賣二級毒品在監執行,其能證明同志、毒品圈的倫理、經驗法則及慣用語,及施用毒品者擁有磅秤及分裝袋是很一般的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此新證據能推翻警方錯誤之證詞。  ㈤綜上,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6款規定聲請再審。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新 事實或新證據,須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亦即學理上所謂的確實性(或明確性、顯著性)要件,方能准許再審。而聲請再審案件之事證是否符合此項要件,其判斷當受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並非聲請人任憑主觀、片面自作主張,即為已足。故倘聲請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若自形式上觀察,根本與原判決所確認之犯罪事實無何關聯,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或對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且已審酌之證據、事實,自為不同之評價,當然無庸贅行其他無益之調查,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 三、本件聲請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規定 ,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民國111年12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主張原確定判決未調查斟酌:❶扣案被告手機中與佯裝買家之警員的完整通訊內容,及與聲請人自行支付之車資、食物費用和汽車旅館費用有關之資訊,及❷請求傳訊黃德豪為證人,而據此為聲請再審之事由。經查:  ㈠請求調取扣案手機之部分:  ⒈聲請意旨雖主張警方所提供之GRINDR交友軟體之對話內容是 經警方大量刪減的對話內容云云,然查原確定判決附表二所示由警員與被告以GRINDR交友軟體聯繫見面之相關內容,其發送時間及內容均已逐筆記載明確,可見雙方從17時7分打招呼(警員稱「Hi」)開始,至17時20分雙方達成見面之合意(被告問:「現在出發嗎」,警員答:「嗯嗯」),僅歷時約13分鐘,在此期間的對話一來一往,上下文意均相互連貫,時間相續而未中斷,並無何缺漏短少之情。其中警員表示「找幫」,被告回覆可以「幫打」(意指幫忙施打甲基安非他命),並詢問人數(警員答稱「3」),復向警員確認其手上並無「東西」(指毒品)後,被告建議警員乾脆拿1克,又詢問預算多少,並提出「3500淨重1克+500幫打」之條件,再經警員殺價後,終以「兩個6500淨重」、「500幫打兩次,總共7000」達成交易之合意,由上述討論過程,就雙方見面之目的(是為進行毒品交易)、被告犯意之形成(原已經具有販賣之犯意,而非受警員挑唆所致),均已明白呈現,並經原確定判決逐一剖析說明何以認定本案並非陷害教唆之理由。此外,其餘通訊內容(關於彼此確認見面地點、房間號碼,及是否已經抵達等通訊內容)亦經原確定判決附表二逐筆列載傳訊之文字及時間,形式上觀之並無缺漏,且此部分與犯意之形成等案件爭點較無關聯,應無再予細究之必要。  ⒉至於聲請人雖主張從扣案手機另可以證明聲請人和警方見面 前所花費的車資、食物之費用和汽車旅館的人頭費都是聲請人自行支付,由此可證聲請人並非為了販賣毒品圖利而和警員見面云云。經查聲請人雖有向警員自我介紹稱:「嗨 177/66/28/0 你呢?」、「現約嗎?感覺很優」等暗示相約從事性行為之對話,但警員並未答應「現約」,反而表示是要找「幫打」,且自稱已有「3個人」,隨後與被告進行上述議價之過程(見原確定判決附表二所載)。原確定判決並說明:被告依約抵達羅馬假期汽車旅館後,經警員詢問「東西有嗎?」,即將裝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夾鏈袋自隨身攜帶之側背包中拿出,而將1袋白色粉末放在小型電子磅秤上以磅秤秤量重量,並表示「這個袋子看看它多重喔,0.65,沒關係這個把它去除掉了」等語並予以分裝;嗣警員表示交付約定之購毒價金7000元予被告,亦可見被告將一疊千元鈔票放入所攜帶之側背包內等情,已透過審理中勘驗警員配戴之密錄器蒐證影片、傳訊證人即警員羅健瑋及張炳森等人之調查結果,據以認定被告主觀上確有販賣毒品之意思(見原確定判決理由欄一.㈡所載)。由此觀之,姑且不論被告主觀上是否僅單純提供毒品及注射之服務,或想要另外從事同志間之性行為,均不影響其提供毒品之過程,是屬於有償、具有對價關係之買賣行為。  ⒊綜上,聲請意旨雖請求再調取手機以查閱其中之通訊往來內 容,為要證明其是受陷害教唆所致,及證明其有前開花費,惟無論單獨或結合先前已存在原案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在客觀上顯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而無從改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則聲請人所主張之上述證據方法,與聲請再審之新證據應具備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而改為有利於聲請人事實認定之「確實性」要件不符,自難據以准許再審。  ㈡聲請意旨固主張本案「火箭」圖示並非販賣毒品之暗號,並 聲請傳喚證人黃德豪云云。惟按「聲請再審得同時釋明其事由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第1項、第2項固有明文。然此旨在協助再審聲請人取得其不易取得之證據資料,以補強其聲請意旨所提出新事實、新事證之具體內容。本件聲請人雖請求傳喚證人黃德豪,以證明男同志社交軟體GRINDR使用「火箭」圖示並非販賣毒品之暗號等情。惟「hi」、「火箭」等均是使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的代號,「幫打」是指幫忙靜脈注射安非他命,業經證人即警員顏裕倉於原審證述在卷。衡以警員透過同志交友軟體偵辦案件,熟知毒品相關之暗語,自屬合乎情理,且甲基安非他命一般是以吸取氣體之方式施用,靜脈注射是較為特殊之方式,因此提供「幫打」(俗稱「走水路」)之服務並要求報酬,亦屬合理之交易模式(本院於網路上蒐索關於火箭、幫打等用語之意涵,與上述證人所稱相同)。聲請人聲請傳喚其友人黃德豪,以證明前述暗語之真正意涵,依形式上觀察,尚難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而改為對聲請人更有利之判決,亦不符合聲請再審所稱新事實及新證據必須具備足以合理相信能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確實性」要件。 四、除上述聲請調查證據之部分外,其餘聲請意旨均是對原確定 判決事實審法院之取捨證據、評價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問題,就認定不利於己之事實,片面為個人意見之取捨,再行爭執對其有利之主張為真實,均不得據為再審理由。而其聲請調查上開新事實、新證據,無論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價結果,客觀上均難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所規定之再審要件不符。本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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