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HM-113-聲再-204-20241127-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0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廖滄耀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第三審刑事確定判決 (第二審案號:本院1111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第一審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7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289、35722號、110年度偵字第13670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之對象,為確定之「實體判決」,倘駁回當事人 上訴而確定之判決,僅係從程序上予以審查,並未涉及實體,因不具實體確定力,不得為聲請再審之客體,聲請人仍應以最後事實審法院之實體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且法院受理聲請再審案件,首應調查、審認聲請再審之對象,是否為具有實體確定力之判決,如果屬之,始得進而為其他程序及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07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再審係對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所稱確定判決乃指法院已就實體為裁判具實質之確定力之判決而言。是以聲請再審之客體,應限於實體之「確定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號、112年度台抗字第26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已傳喚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廖滄耀(下稱聲請人)到庭陳 述(遠距視訊),並聽取檢察官之意見,先予敘明。  ㈡本件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78號判處罪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判決將第一審關於聲請人科刑判決部分撤銷,部分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判決認聲請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乙節,有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見該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僅係從程序上審查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並未涉及實體,不具實體確定力,則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  ㈢聲請人係就上開最高法院之「程序判決」聲請再審,有刑事 再審聲請狀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5頁),並進一步就該判決之內容指摘有聲請再審之事由,其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