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HM-113-聲再-223-20241108-2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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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2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呂金常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 審,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113年度聲再字第223號裁定之正 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正本所載「102年度訴字第745號」,均更正為「101年 度訴字第745號」。   理 由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 揭裁定之正本有關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呂金常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之第2審法院判決案號均誤載為「102年度訴字第74 5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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