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HM-113-聲再-223-20241115-3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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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2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呂金常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 審,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23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裁定及1 13年11月8日裁定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113年10月31日所載「102年度上訴字第745號」及113 年11月8日所載「101年度訴字第745號」,均應更正為「101年度 上訴字第745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呂金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再字第223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本件再審案件之原確定判決案號為「101年度上訴字第745號」,惟本院於113年10月31日裁定誤載為102年度上訴字第745號,及於113年11月8日誤裁定更正為101年度訴字第745號,均屬顯然之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