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HM-113-聲再-224-20241021-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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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2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謝神男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訴 字第307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6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繕本,及 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 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 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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