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HM-113-聲再-244-20241121-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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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4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蘇志峰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志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提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確 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並補正聲請再審 之具體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 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再審聲請人蘇志峰(下稱聲請人)向本院所提「 法院聲請書」(見本院卷第3頁),經本院電詢其真意之結果,聲請人表示伊除係對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27號裁定提起抗告(此部分另由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承辦股處理)外,另亦有對於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64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之意(見本院卷第7頁之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惟有關聲請人前開聲請再審部分,並未附具其據以聲請再審之原確定判決繕本,亦未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且未表明有何聲請再審之具體原因事實(即有何合於刑事訴訟法所定得聲請再審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等情。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惟尚屬得補正之事項,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並補正再審之具體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