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HM-113-聲更一-4-20241023-1
字號
聲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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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于婷(原名:卓宜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82號),前經本院裁定後由最 高法院發回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原名:卓宜珊;下稱受刑人)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論罪,均科處有期徒刑5年1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受刑人不服,明示就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804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其判決附表編號2(即附表編號3)所處宣告刑暨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判決,改判科處有期徒刑2年,並與其餘2罪所科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惟檢察官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判決,撤銷第二審關於其判決附表編號2(即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之部分發回更審,並駁回其他上訴(即附表編號1、2部分),本院再以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就此發回部分科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有卷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就定刑意見表示其有8個月、2歲及5歲之幼兒,請求從輕定刑等語,有刑事抗告理由狀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台抗1740卷第55至57、65頁),暨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上揭曾定應執行刑情形,暨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犯罪日期 110.11.09 110.11.07 111.05.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51、46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04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 判決 日期 112.06.29 113.04.03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1.29 113.05.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