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HM-113-聲-1075-202410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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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翠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翠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受刑人李翠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 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分有加重詐欺 取財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其所犯共3罪係於1個月內緊密為之; 又受刑人目前54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 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 受刑人因通緝中,經本院裁定公示送達後,受刑人就檢察官之本 案聲請未表示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李翠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詐欺取財罪(2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5年1月11日 ②105年1月21日 105年1月23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586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14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智易緝字第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智易緝字第2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4月26日 113年4月1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37號 (宣告刑①、②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