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HM-113-聲-1112-202410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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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1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許建華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中檢介正113執聲他2596字第11390 69859號函之執行指揮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建華(下稱聲明 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審理並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6月,然現今最高法院已要求檢察官於定刑之際,應要注意是否有罪罰過重或不相當之情事,聲明異議人所犯毒品案件,時間密接,手法相同,惟定刑幅度已堪比殺人罪更重,似有違法律內部性界限,經聲明異議人前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聲請重新定刑,經其函覆未能獲准,為此懇請法院審酌聲明異議人生命有限,請予以重生之機會,准許聲明異議人更定其刑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亦定有明文。是受刑人因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目的乃在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其對檢察官怠予或不准聲請定刑之聲明異議,與檢察官之聲請定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從而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而檢察官怠予或不准聲請之意思表示,核屬前揭所指執行指揮實質內容之一部,受刑人自得依法聲明異議主張救濟。再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觀諸聲明異議意旨,係以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更正字第2722號聲明不服,然依本院民國113年9月27日遠距訊問筆錄所示,聲明異議人稱係因臺中地檢署函覆聲明異議人拒絕其聲請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為由,向本院尋求救濟等語(本院卷第57至58頁),是聲明異議之客體應為臺中地檢署駁回聲明異議人聲請定刑之指揮執行處分(即113年6月11日中檢介正113執聲他2596字第1139069859號函),依前揭說明,檢察官怠予或不准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既屬執行指揮實質內容之一部,聲明異議人自得依法聲明異議。又臺中地檢署拒絕聲請重新定刑之處分,原據以執行之裁定為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03號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下稱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6月確定),有上開臺中地檢署之指揮函文、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既為上開定執行刑裁判且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對於本件聲明異議即具有管轄權,先予敘明。㈡聲明異議人雖以前詞提起聲明異議,惟查: ⒈本件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本院依刑法第50條 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因檢察官請求而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應執行有期徒刑部分,係以附表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6年以上,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上限有期徒刑22年10月以下(編號1至2所示等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3至20所示等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在此範圍內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2年6月,縱不符聲明異議人之期待,然依上說明,仍合於法律規定之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業已注意上開各罪中適度寬減其應受執行之刑期,以免累加宣告刑而對聲明異議人過於苛酷,基於保障其此部分之期待利益,並未量處超過各該單獨宣告刑之加總,從形式上觀察,要屬本院職權之合法行使,經核並無違誤。聲明異議所指原裁定有罪罰不相當之虞,遽認本件應准予聲請重新定刑云云,實無可採。 ⒉又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亦即法院不得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已如上述。今原裁定既已確定並生實質確定力,經本院核聲明異議人除未指明有何定刑過重之依據外,亦無提出其他符合前揭可聲請重新合併定刑之要件,聲明異議意旨徒以以主觀上認為量刑過重,並以其未來不確定之合併定刑應要更輕之結果推論,客觀上並無從使本院認定本件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有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具備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顯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不相符合,其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亦明顯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應准許,應認為無理由。依上說明,臺中地檢署以前揭函文不准聲請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指揮執行處分,與法尚屬無違。 ⒊另聲明異議人以其主觀上認定本件定應執行刑減刑之幅度 ,主張本件定刑過高,原裁定有罪罰不相當等情,臺中地檢署應准予聲請重新合併定刑之處分云云。然查個案情節本有不同,且與其他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亦有差異,所為定應執行刑自屬有別,尚難單憑其主觀認知,執為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論據。從而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而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聲明異議意旨為聲請重新合併定刑,請求本院撤銷臺中地檢署前揭函示之執行指揮處分,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聲明異議意旨徒執前詞,指摘本件檢察官所為執 行之指揮不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03號許建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6年 犯罪日期 99.04.27 17時許 99.04.27 17時許 99.01.25 3時2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3391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3391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3235號 99年度訴字第323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判 決 日 期 99.12.09 99.12.09 100.04.0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3235號 99年度訴字第3235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1.03 100.01.03 100.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編號1、2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63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63號 (編號3至20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22年)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犯罪日期 99.03.03 8時19分許 99.04.26 24時許 99.01.08 23時27分至同年月9日0時34分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判 決 日 期 100.04.07 100.04.07 100.04.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6.30 100.06.30 100.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犯罪日期 99.01.09 16時40分至17時22分間 99.01.10 16時41分至17時23分間 99.01.23 16時2分至16時38分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判 決 日 期 100.04.07 100.04.07 100.04.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6.30 100.06.30 100.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犯罪日期 99.01.24 1時48分許 99.02.13 14時29分至15時23分間 99.01.11 16時32分至16時52分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判 決 日 期 100.04.07 100.04.07 100.04.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6.30 100.06.30 100.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犯罪日期 99.01.28 10時19分許、同日17時58分許 99.01.10 11時34分許 98年12月3日至12月13日間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判 決 日 期 100.04.07 100.04.07 100.04.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6.30 100.06.30 100.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98年11月24日起至12月12日間之某時 98年11月24日起至12月12日間之某時 99.02.06 13時4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判 決 日 期 100.04.07 100.04.07 100.04.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6.30 100.06.30 100.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編 號 19 20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99.03.01 15時10分許 99.03.14 22時5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3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判 決 日 期 100.04.07 100.04.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5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6.30 100.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87號刑期屆滿日122年2月27日(正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