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HM-113-聲-1160-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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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惠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惠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惠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然因受刑人所在不明,目前通緝中,經本院裁定以民國113年9月5日中分慧刑和113聲1160字第8581號通知陳述意見函對受刑人為公示送達(於113年9月6日公告),而為合法送達後,惟受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本院113年9月4日公示送達裁定、本院113年9月5日中分慧刑和113聲1160字第8581號公示送達公告(稿)、公示送達公告、113年9月6日公示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至97、105至109頁),並審酌受刑人自112年2月13日起至同年月00日間,均係犯詐欺相關案件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紀惠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7日 112年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0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26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8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75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78號,應予更正) 判 決 日 期 112年10月5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8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75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年11月8日 113年6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55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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