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HM-113-聲-1203-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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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宏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宏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宏銘(下稱受刑人)因侵占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意見,受刑人以書面表示:無意見(本院 卷第305頁)。 四、經查,受刑人因侵占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偽造文書罪(侵害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的社會法益),編號4所示之罪為恐嚇危害安全罪(侵害他人自由法益,對社會治安亦有負面影響),編號5、7、8所示之罪為詐欺罪、侵占罪(均係侵害財產法益),編號6所示之罪為恐嚇取財得利罪(恫嚇使人心生畏懼,侵害他人自由及財產法益),犯罪時間於民國(下同)00年0月間、101年3月至000年0月間,時間長達7年多,且依上開各罪之罪質及各次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4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9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等一切情狀後,本於充分清算但不雙重評價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高宏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4年1月16日 103年8月28日 104年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254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675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678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626號 108年度簡字第3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94號 判決 日期 107年6月28日 108年3月22日 110年12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626號 108年度簡字第3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7月20日 108年4月22日 110年12月16日(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473號(編號1、2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78號(編號3、4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369號(編號1至4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6 罪名 恐嚇危害安全 詐欺 恐嚇取財得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1年6月(2次)、1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3年3月8日 98年5月19日簽約後不久 102年7月29日 102年9月5日 101年6月15日 101年8月21日 103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6785號等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6785號等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678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9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9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94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9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9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6日(不得上訴) 110年12月16日(不得上訴) 110年12月16日(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78號(編號3、4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103號(編號5至8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369號(編號1至4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7 8 罪名 侵占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9月、8月、1年6月、1年2月 有期徒刑9月、8月 犯罪日期 101年3月29日 101年4月5日101年至8月1日 101年9月3日至102年2月1日 101年9月3日至102年2月1日 105年5月8日 102年5月20日 101年8月21日 101年6月8日至102年2月8日 102年3月11日至102年9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6785號等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678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9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94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9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6日(不得上訴) 111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103號(編號5至8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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